“四個服從”即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,少數服從多數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,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。“四個服從”是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,是黨的政治紀律的核心內容,貫穿于黨的建設的各個環(huán)節(jié)。它在革命戰(zhàn)爭年代產生并逐漸成為全黨共識,凝結著黨的集體智慧。
二大黨章提出“兩個服從”
1922年7月黨的二大召開,在通過的黨章中明確提出了“兩個服從”:“全國大會及中央執(zhí)行委員會之議決,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”“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,少數絕對服從多數”,還規(guī)定“下級機關須完全執(zhí)行上級機關之命令”“區(qū)或地方執(zhí)行委員會及各組均須執(zhí)行及宣傳中央執(zhí)行委員會所定政策,不得自定政策,凡有關系全國之重大政治問題發(fā)生,中央執(zhí)行委員會未發(fā)表意見時,區(qū)或地方執(zhí)行委員會,均不得單獨發(fā)表意見”。
此時的“兩個服從”,實際上已經涉及了“四個服從”的核心內容,即“全黨服從中央”“少數服從多數”。此后至六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,雖有微調,但都強調要執(zhí)行中央決議,指出嚴格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之最高責任,基本延續(xù)了二大黨章的有關規(guī)定。然而,進入全面抗日戰(zhàn)爭的歷史階段后,由于形勢發(fā)生新的變化,黨內一些犯有右傾錯誤的人出現違反組織紀律的情況,還發(fā)生了張國燾由分裂黨和紅軍發(fā)展至叛黨投降國民黨等事件。再加上1937年底,王明從蘇聯回國后,做了許多違反中央指示的事情。這些情況,使得中央認為必須重申黨的紀律。
維護中央的團結一致和統一領導
1937年11月,王明從蘇聯回到延安。12月,他到武漢中共代表團和長江局工作。到武漢后,他在實際工作中貫徹其錯誤主張。他擅自發(fā)表《中國共產黨對時局宣言》,提出“六大綱領”,推翻黨中央全面抗戰(zhàn)路線的《抗日救國十大綱領》,另搞一套。他不執(zhí)行中央指示,拒絕在《新華日報》上刊登對全國抗戰(zhàn)起指導作用的《論持久戰(zhàn)》,反而將自己誣蔑毛澤東“假抗日,真反蘇,坐待日蘇戰(zhàn)爭”等意見,秘密“請求在武漢的一位蘇聯同志轉告斯大林和季米特洛夫”,以求共產國際在組織上干預。
在這樣的嚴峻形勢下,1938年9月至11月,黨的六屆六中全會召開。會議總結抗戰(zhàn)以來黨的歷史經驗和深刻教訓,強調要通過嚴格的紀律,尤其是通過黨內法規(guī)來建立健全黨內關系。會議正式提出“個人服從組織,少數服從多數,下級服從上級,全黨服從中央”的“四個服從”。毛澤東將“四個服從”作為我黨“四項最重要的紀律”,強調指出,“誰破壞了這些紀律,誰就破壞了黨的統一。”他還提出要警惕兩面派行為和小組織活動,嚴格維護黨的紀律,指出“中國共產黨內部的團結,是團結全國人民爭取抗日勝利和建設新中國的最基本的條件。”
“四個服從”的內涵不斷深化
“四個服從”既反映了民主又體現了集中,是貫徹落實民主集中制的有效途徑,是黨內生活秩序的總概括,是正確處理黨內各種關系的基本準則。
1945年黨的七大通過的黨章,對“四個服從”做了更為全面的闡述。七大黨章規(guī)定:“黨的組織機構,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設起來的。民主的集中制,即是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領導下的民主”。“四個服從”是民主集中制最基本的條件:“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,少數服從多數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,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。”
劉少奇在七大上所作的關于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提出:黨內民主應該擴大,但黨的決議必須無條件地執(zhí)行。“四個服從”的原則,必須無條件地執(zhí)行。他還指出:“一個共產黨員是否有高度的紀律性和遵守紀律的精神,只有在他處于危險的情況下,或者在他與黨的組織發(fā)生了嚴重的原則分歧和人事上的分歧之時,才能表現出來。只有當他處在少數地位時,仍然是無條件地服從了黨的組織原則,他才是一個有高度紀律性和原則性的黨員。”
七大黨章將“四個服從”確定為黨的政治紀律后,歷次修改的黨章都把“四個服從”作為民主集中制的一項基本原則。十二大通過的黨章對“四個服從”作出新的表述:“黨員個人服從黨的組織,少數服從多數,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,全黨各個組織和全體黨員服從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。” 這一規(guī)范化表述,一直沿襲至今。(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 徐嘉 || 中央紀委國家監(jiān)委網站 王小寧 整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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